國際運輸調解會 (ITIC) 就目前世界上班輪代理機構在業務操作過程中普遍存在的問題,提出以下十條具有建設性意見。其目的在于保護班輪代理機構的合法性舉措,以防止班輪代理機構由于工作失誤而為自己及班輪公司付出不必要的經濟損失代價。
1.班輪代理機構在取得正本提單的前提下,才可以放貨于收貨人。
2.在放貨時,貨主所出具的海運提單應為清潔的、不存在任何問題的正本海運提單。
3.如果貨主所出具的提單不具備上述要求,需責令提貨人提供違約補償擔保書。
4.班輪代理機構在放貨時,還需征得班輪公司對上述違約補償擔保書的認可。
5.如果提貨人出具不完善的海運提單,班輪代理機構還應取得發貨人的書面委托書,以便安全地將貨物交付給發貨人書面所指定的收貨人。
6.同時,班輪代理機構還應該核查該不完善的海運提單,是否具備世界一流銀行簽發的連署文件。
7.班輪代理機構應當查明海運提單上所注明的班輪代理機構及班輪公司是否自身相符。
8.在隨附海運提單的文件中,搞清該批貨物的貨款結算期限。
9.海運提單上所標明的貨物類別是否同實際交付的貨物相符。
10.班輪代理機構在目地港放貨時,提貨單據應當是原始的海運提單正本,而不是副本傳真件或影印件。